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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驾车等红灯时让亲戚9岁孩子下车取餐,开车门时与电动车碰撞致人死亡,女子获刑10个月缓刑1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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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驾车等红灯时让亲戚9岁孩子下车取餐,开车门时与电动车碰撞致人死亡,女子获刑10个月缓刑1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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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获刑10个月缓刑1年 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,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,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,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近日,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 案发当日,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亲戚家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,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,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,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,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。为图方便,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,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,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。 此时,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,刘某下车时,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,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,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,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案发后,孙某积极施救、报警,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,周某无事故责任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,结合孙某认罪悔罪、赔偿谅解等情节,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 开门的是乘客,为何判刑的是司机?对此,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,日常行车中,驾驶员掌握车辆控制权,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对车辆停靠位置、乘客上下车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。尤其是搭载辨识能力、避险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,司机的安全注意义务、审慎管控义务会进一步升级,更应当提前预判风险、全程提醒管控、杜绝危险行为。本案中,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,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。本案中,结合法定责任归属、事故因果关系、特殊主体保护规则三方面清晰界定刑事追责的法定主体应为孙某。 道路千万条,安全第一条。检察官提醒大家,守法驾驶、规范乘车,既是对自己负责,也是对他人负责。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,都应严守规则,从每一次停车、每一次开车门做起,杜绝悲剧重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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